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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申论热点:医院留人,别光在“罚”上下工夫

沈阳华图 | 2017-02-2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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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大河报》报道,近日,有多名离职或在职的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医生、护士反映,他们曾经遭遇或正在遭遇医院的“刁难”。护士小李说,医院要求所有医生、护士在入职前,必须交纳5000元“建院费”,离职时要“交纳1万元的‘养成费’,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医院不愿意辛苦培养出来的优秀医生、护士离职,心情可以理解。但企图以“建院费”和“养成费”的形式人为增加医务工作者自由流动的难度,不仅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保部分从业者不会“人在曹营心在汉”。

  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向新入职的医生、护士入职收取的所谓“建院费”,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乱收费行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没有许可这项收费,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换言之,医院若要对离职的医生、护士收取违约金,必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谓“养成费”,成不了一个乱收费的筐。

  基层医院若想留住人才,得把心思动在正道上,例如拿出诚意,靠薪资、评级、事业留人。从更广层面来看,医疗工作属于专业性相对较高工种,其人员流动也多在行业内部自行完成,对此,医疗管理部门应完善相关规则,明确离职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的从业领域、经济赔偿标准,方便双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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