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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大连考点考试公告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大连考点)将于5月6、7日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参加考试的考生及时打印准考证,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携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做到诚信参考、文明参考。
(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考 场 规 则
第一条 考生须在考试前 20 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试室,对号入座,将两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验。无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人员不得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第二条 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及电子产品(如移动电话、计时器、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场、试室。
第三条 参加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生注意:
1.除携带相关证件和必要的文具(钢笔或签字笔)外,禁止携带其他物品入场;禁止将试卷及答案传出考场。
2.入场后请立即核对准考证信息与考试机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如发现信息有误,立即报告监考人员;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故障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3.考试结束后,监控人员统一执行结束考试指令,考试机将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第四条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内容。
第五条 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 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试试室,不得在试室附近逗留、评论。
第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试室安静。试室内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
第七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详见附件1部分章节)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严重违纪违规、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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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31号令)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 考生如有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买卖试题、替考及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详见附件2),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1、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必须了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作弊的条款,知晓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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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近期市内多处道路施工导致交通拥堵,请参加考试的考生提前熟悉考场位置和交通线路,确保考试当天顺利到达、按时参考。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连考点考场
考场名称 | 值班电话 | 地址 | 参考乘车路线 | |
大连市计算机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 0411-84283053 | 大连市甘井子区张前路1号 |
705路张辛路站下车 708路张家村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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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考场乘车路线仅供参考,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连计算机学校考场试室分布示意图
①号教学楼 | 楼 层 | 试 室 | ||||
三楼 | 第1试室 | 第2试室 | 第3试室 | 第4试室 | 第5试室 | |
301机房 | 302机房 | 303机房 | 304机房 | 305机房 | ||
四楼 | 第6试室 | 第7试室 | 第8试室 | 第9试室 | 第10试室 | |
401机房 | 402机房 | 403机房 | 404机房 | 405机房 | ||
五楼 | 第11试室 | 第12试室 | ||||
504机房 | 505机房 |
大连市卫生计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