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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申论热点:制定专项法律是解决校园暴力的关键

沈阳华图 | 2017-02-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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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某中学发生一起暴力斗殴事件,造成三名学生一死两伤。如何治理校园暴力,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舆论热点。我国校园暴力事件近年来层出不穷,而且呈现出案发地域范围广泛、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低龄化等发展态势。笔者在网上搜索“校园暴力”这一关键词时,“南通初二学生网络聊天起争执,遭校园暴力轮扇耳光”、“校园女霸王殴打同学宿舍称霸”等诸如此类的标题比比皆是,而被曝光的这些仅仅只是校园暴力问题的冰山一角。

  校园暴力对未成年学生的伤害是长期性的。甘地曾说过,“暴力带来的好处往往都是暂时的,它带来的恶果却是无穷的。”遭受暴力的未成年学生,因其身心长期受到压抑,自残、自杀行为的发生几率也大大增加。2016年底,江西省安福县一名长期遭受同学殴打欺凌的少年,在情绪和精神上受到极大创伤后,竟吞食铁钉以试图自杀。除此之外,校园暴力还会破坏家庭幸福,甚至会威胁到校园管理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校园暴力不仅是教育和道德问题,也是法治问题。其屡禁不止的根源除了家庭教育不当和校园管理体制不完善外,更直接的因素是校园暴力专项法律规制的缺失和现有法律规制的失灵,这就导致了校园暴力施行成本过低。我国在治理校园暴力的专项立法方面付之阙如,仅是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刑法》等其他法律加以综合规定。其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重要罪责的,年满十四周岁且未满十六周岁的方需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在保护性立意的基础上,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问题在于,过于片面地着重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之刑事责任年龄线偏高,令“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暴者的施暴成本,提高了未成年受害者的受害成本,最终损害了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专项法律规制的缺失和现有法律规制的失灵,使我国校园暴力的治理长期停留在教育和道德层面,并没有上升到法治层面。校园暴力的惩治力度不够,低施暴成本对施暴者缺乏约束力,导致校园暴力难以得到有效扼制。“保护未成年人”既不应成为校园暴力的挡箭牌,更不能成为法律无为的借端。现今治理校园暴力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以专项立法来提高使用暴力的成本。制定专项法律是解决校园暴力的关键,学生的安全和自由需要专项法律来保驾护航。正如哈耶克所言,“这样说无论如何都不过分,那就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中,哪儿没有法律,哪儿就没有自由。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美国早已通过出台各类专项法律,从禁毒、控枪到防暴等各方面治理校园暴力。韩国亦有《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及《学校暴力法实施令》等治理校园暴力的专项法律。我国也应尽快出台《学校安全法》、《校园暴力防范与处理条例》等专项法律,以完善现有法律,并明确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各方的法律责任。亦需适当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线,并对校园暴力发生后的处理方式及法律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在此基础上,整个社会定能构建起以法为主的校园暴力治理体系,让暴力远离这些年轻的生命,还给他们一个美好的青春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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