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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宁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备考:正当防卫

辽宁华图 | 2020-12-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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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华图小编为您整理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技巧文章: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1.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排除: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排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排除:株连行为。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伤害。排除:防卫过当。

2.特殊防卫权

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试题演练】(多选)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A.甲某在小区内贴大字报声称乙某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乙某知悉后回家拿刀刺伤甲某

B.甲某和乙某向来不合,故意出言相激,引起乙某拿起木棍攻击自己,甲某拿出事先 准备的水果刀刺伤了乙某

C.甲乙二人系邻居,一日发生争吵,甲某用砖头砸向乙某,乙某躲过,拿起棍子打伤 旁边站着的甲某的妻子

D.法院工作人员向甲某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甲某拒不服从,打伤法警

【答案】ABCD

【解析】选项C甲某虽然遭受了不法侵害,但其不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因 此不属于正当防卫。选项D甲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面对的是合法行为而非不法侵害,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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