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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宁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备考: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

辽宁华图 | 2020-12-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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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华图小编为您整理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技巧文章: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一方故意一方过失;

3.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4.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5.同时犯。

【试题演练】(单选)甲乙共谋奸淫丙女,二人到丙家楼下后,甲心里害怕,劝已放弃, 乙不听劝告,甲即独自回家。乙上楼后将丙女打晕,对其实施奸淫后顺手拿走丙价值8000 元的名表,丙女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D

【解析】D选项,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案例中甲乙共谋,已经具有了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共同犯意。虽然在中 途放弃,但他未有效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认定其共同犯罪的成立。同时,共同犯罪是 共谋什么承担什么罪,所以甲乙只能够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而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 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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