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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

辽宁华图 | 2020-01-0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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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三、其他防卫行为

  1、事前防卫,又称“过早防卫”,是指对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防卫。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事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事后防卫,又称“迟误防卫”。是指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事后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明知侵害已经停止而仍继续防卫,即加害于侵害人,这种行为就是报复侵害,是一种故意犯罪。(2)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仍继续防卫,这属于一种过失犯罪。

  3、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5、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防卫挑拨是利用正当防卫实行自己预谋的犯罪,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例题 多选】1. 下列情况下,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有()。

  A.对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行为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前防卫

  【答案】BCD

 

  以上这些就是老师为大家分享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文章: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加强练习,期待大家 继续关注同类话题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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