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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无因管理

辽宁华图 | 2020-05-1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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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例如:张三家失火了,家中无人,李四作为张三的邻居主动去救火,就构成了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接上个例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下,李四主动去扑灭张三家的火,该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李四用了自己家的灭火器,属于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张三偿还;李四在救火过程中衣服烧坏了,属于因管理事务遭受的损失,可要求张三偿还。

【例1】【单选】张三将邻居李四未上锁的自行车推进车棚,并以自己的名义缴纳了保管费。张三的这种行为属于( )。

A.侵权行为 B.无权代理 C.合同行为 D.无因管理

【答案】D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张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李四保管自行车,但是为了防止李四自行车丢失而主动保管,为无因管理。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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