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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考辽阳备考_常识考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辽宁华图 | 2020-08-2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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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国考,常识往往是大家最容易忽略的模块,因为考查范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放弃也就变得“理所应当”了。其实不然,在常识模块中隐藏着一个非常有利的提分武器,这个武器就是法律。法律考查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者恒重的。下面为大家总给民法考点中的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希望对小伙伴的备考有所助益。

  知识点1

  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当事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去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法院接到失踪申请之后公告3个月——3个月若当事人出现则不用宣告失踪,若当事人未出现,则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后果即发生财产代管。

  申请宣告死亡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经过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没有时间限制——利害关系人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般情况和意外事件情况下公告1年;意外事件加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公告期期为3个月——在公告期满后当事人出现则不用宣告死亡,若没有出现则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后果有三个:财产被继承;婚姻关系自行结束;孩子有可能被第三人收养。

  知识点2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没有必然的先后顺序。例如,若当事人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则申请人可以不经过失踪宣告的申请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知识点3

  宣告失踪的人若重现出现,则可以撤销失踪宣告,同时曾经被代管的财产也应当如数返还给失踪人。

  宣告死亡的人若重新出现,则可以撤销死亡宣告,同时曾经继承的财产也应当如数返还;原来的婚姻关系原则上自行恢复,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不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一是配偶另一方已经再婚的;二是配偶另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再恢复婚姻关系的。

  知识点4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期间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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