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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宁招警考试法检公共基础知识故意犯罪形态考点释疑

华图教育 | 2021-06-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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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刑法是法检考试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在法检考试中经常会考查。而其中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很多同学在备考和学习过程当中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所以就带广大考生一起来看一看,故意犯罪形态的有关内容。

故意犯罪的形态在事业单位的考试当中主要有三种考法。第一,直接考察故意犯罪的形态有哪些?第二,通过列举案例的形式,考查判断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哪一种形态。第三考查每一种不同的故意犯罪形态处罚原则分别是什么。

首先,故意犯罪的形态主要分为两大方面。第一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即既遂状态,第二指的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别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针对故意犯罪形态的第一种考法,各位考生在备考当中做简单记忆即可,比较简单。相对而言难度较大的是第二种考法,即以案例的形式考查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何种状态,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解题。

其中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最典型的如甲想杀死乙,于是拿着一把菜刀跑到乙家将乙杀死,这就是一个完成形态,即犯罪行为完成,目的达到。而犯罪预备指的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成自己的犯罪目的。如甲想杀死乙,于是拿着菜刀准备去乙家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去乙家的路上,就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了,此时甲的犯罪形态就属于犯罪预备。因为在上述案例中,甲在去乙家的路上属于准备阶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即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同样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成自己的犯罪目的。比如说甲此时已经拿着这把菜刀前往乙家里开始杀乙,但是在杀害乙的过程中,被邻居发现并及时制止,没有将乙杀死。此时甲的行为就属于犯罪未遂,即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最后是第三种未完成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在上述案例中,犯罪行为人甲在实施杀害的过程中,幡然悔悟,深感杀人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于是主动放弃了杀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中止。

故意犯罪的形态第三种考法即是对每一种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各位考生做一个简单记忆就可以了。其中对于犯罪预备,我们比较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未遂犯,因为其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犯罪,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了。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也应当减轻处罚,这样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尽早的主动停止犯罪,悬崖勒马,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题】(判断)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

【答案】B。解析: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本题说法错误。

  以上这些就是老师为大家分享的2021辽宁公安招警考试文章:2021辽宁招警考试法检公共基础知识故意犯罪形态考点释疑,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加强练习,期待大家继续关注同类话题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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