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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2021沈阳教师需要哪些条件

辽宁华图 | 2021-07-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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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沈阳市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404人公告

  2021年沈阳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职位表及职位分析汇总

  2021年沈阳市教师招聘报名入口(暂未开通)

  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享有公民政治权 利。

  2.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及身体条 件。

  3.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体年龄以报名起始之日计算,即1985年7月14日(含)至2003年7月14日 (含)期间出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报考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 的年龄条件执行,入职后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具体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详见《2021年沈阳市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信息表》(附件1)。其中,符合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1年 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可先行报名及考试,但须在聘用之前取得。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 毕业生”的岗位,属专门招聘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19年、2020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其他 人员不能报考。报考人员须填报《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承诺书》(附件2)。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 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 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严格‘持证上岗’,所有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 续前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要求,在2021年9月1日前办理聘用手续时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考(康平县职业教育中 心畜牧兽医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条件详见岗位信息)。

  3.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相符 。2019年1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且尚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

  4.应聘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

  (三)不得报考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现役军人、现沈阳市在编教师、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等(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 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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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1.下列属于最严重的行政处罚的是( )。

  A.财产罚 B.申诫罚 C.人身罚 D.行为罚

  或者给予例子,判断并选择出相应的种类如:

  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损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若情节严重,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其招生。这属于教育行政处罚中的( )。

  A.人身自由罚 B.行为罚 C.财产罚 D.声誉罚

  所以在这一部分的学习中需要掌握的包括内涵,地位和对应的惩罚手段。

  1.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判断1题便是选择人身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简单来说人身罚便是限制了人的自由。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行为罚是考察的较多的一种,行为罚指的是让人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如撤销教师资格,那么就没有从事教师的能力了,再比如吊销驾驶证,那么便不能产生驾驶汽车这一行为,或者说这一行为被限制了,同理第2题便是这一情况,学校的招生这一行为被限制了,因此选择行为罚。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常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易混淆点: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是限制了学校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能力,是行为罚;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是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财产,故属于财产罚。

  4.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最轻微的处罚。如警告。

  

  学生能有啥地位

  当我们看到这个问题第一反应可能是学生是被教育者、被组织者和被领导者。这都是从学生是教育的对象的角度出发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学生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所以,学生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这些内容在咱们的教育学部分大家已经学过了,今天,咱们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一看,学生有哪些法律地位呢?

  学生作为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种法律地位。学校教育中经常会涉及的学生法律地位,主要是公民、民事权利主体、未成年人及受教育者四种。

  1.公民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学生取得一国国籍,即具有该国公民的身份或资格。国籍是取得或丧失公民资格的决定因素。取得一国国籍就成为该国公民,丧失某国国籍就丧失了相应的公民资格。如果具有两国以上的国籍,就成为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如果没有国籍,就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公民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某一国的公民,就意味着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包括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他负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接受国家管理的义务。公民概念蕴涵着“主权在民”的思想,意味着国家及其一切权力属于具有公民资格的所有人,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因而也反映了公民之间平等的关系,表明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完全平等的,没有人享有特权。学生的公民身份主要体现的是学生与国家的关系,学生的公民权利也主要表现为一种针对国家的权利。

  2.民事权利主体

  学生作为自然人,也就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权利主体。学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某种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学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三方面的特征。首先是统一性,是指学生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一。也就是说,学生享有某种民事权利,也就意味着他同时负有不得侵犯他人该项权利的义务。其次是平等性,是指所有学生,无论其性别、民族、地域及家庭状况如何,均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是广泛性,是指学生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

  学生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主体地位与公民的地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的人,但自然人是相对法人而言的,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从最基本的含义讲,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此外,基于公民身份所享有的公民权主要是针对国家而言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权利,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而享有的权利主要是针对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的,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指向也是不同的。

  3.未成年人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大多是未满18周岁的人,因此具有未成年人的地位。由于18周岁以前正是一个人在身体、心理和智力的全面发育阶段,不能独立地正确处理自己的事务,所以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权利的特殊性,有一些权利只能由成年人享有,而未成年人不能享有,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能享有。也有一些权利是未成年人特有的,成年人则没有,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就只能由未成年人享有。还有一些权利虽然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都同样享有,但未成年人会受到特殊和优先的保护,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行为能力的缺失或限制。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智力和体力均有所欠缺,因此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他们虽然享有各种民事权利,但却没有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这与18岁以上的成年学生既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又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

  4.受教育者

  当学生在一所学校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时候,就具有了教育法所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地位。受教育者可以享有教育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如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教育者也需要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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