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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信息汇总:
沈阳特岗教师招聘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热爱教育事业;
4.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为18至30周岁,即1990年11月15日(含)至2003年11月14日(含)期间出生;
7.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严格‘持证上岗’,所有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要求,在2022年3月1日前办理聘用手续时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考,已报考人员取消拟聘资格。
8.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和已经纳入辽宁省“特岗计划”的教师均不可报考。
(二)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2021年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岗位信息表》,由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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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知识之权利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区别:
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一对多)
相对权(对人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一对一)
举例:
小明拥有某房屋所有权,所有人不得损害小明的房屋。——绝对权
小红借了小明100元钱,小明有权让小红归还。——相对权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系:
原权(第一权利)——受侵害——派生权(第二权利)
举例:
教育教学权(原权、第一权利)——受侵害——申诉权(派生权、第二权利)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区别:
主权:可以独立存在
从权:不可以独立存在(主权消失,从权也消失)
举例:
张三向李四借款五十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张三无力偿还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这个时候,李四即享有对张三的五十万元债权又同时享有房子的抵押权。
债权(主权)——抵押权(从权)
记忆小窍门:
原权与派生权:我受侵害你前来
主权与从权:我存在所以你存在
教育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一、监护人责任
1.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案例解读
【案例】张某和李某都是某县某初级中学的学生。一天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室里批改作业。张某和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李某用铅笔向张某戳去,一不小心刺中张某右眼,致张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分析】在该案中,李某将张某的眼晴刺伤,故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但由于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并没有财产对张某进行赔偿,故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4.题目练习
【多选题】某小学的课堂上,甲乙两同学打架,张老师未及时制止,导致甲打伤了乙,此事件中应承担责任的有( )。
A.甲同学 B.甲的监护人 C.张老师 D.学校
E.乙的监护人
【答案】BDE。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题干中,在课堂上甲乙两同学打架,张老师未及时制止,其职务行为不当,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D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题干中,甲乙双方打架,虽然甲把乙打伤了,但打架本身其主体双方就存在过错,所以都应该承担责任。而甲乙都是小学生,其侵权责任应该由监护人承担,B、E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BDE。
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责任
1.概念
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指的是除了上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人,造成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案例解读
【案例一】日新小学于上周日组织全体小学生出外郊游,郊游地点为大黑山森林公园。大黑山森林公园风景优美,树木繁茂,清泉流淌,美景连连,同学们都很兴奋,玩得十分开心。中午自由活动的时候,三年一班的班主任许老师对同学们进行了安全教育,为了大家的饮食安全,特意强调不要随便买大黑山森林公园的烧烤摊的食物,建议大家去大黑山森林公园的食堂就餐。三年一班的小幽是个馋嘴的孩子,他觉得自己一向体格很好,从没病过,吃点烧烤应该没什么,他不听许老师的话偷偷买了3串烤鱿鱼。吃完便拉了肚子,住进了医院,经查是食物中毒引发的急性肠炎。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期间,由于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造成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小幽的食物中毒,日新小学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烧烤摊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然然是某县实验小学四年级的学生,经常惹是生非。有一天,他们正在上体育课﹐操场外面是一个停车场,两者之间用钢丝网隔开。然然偷懒靠在钢丝网上休息,有一辆汽车停车后退时,因司机对于距离判断不准,后退力量过猛﹐将然然撞倒在地。体育老师紧急将其送往医院,幸好隔着一个钢丝网,然然只受了点轻伤。
【分析】本案中对于然然的伤害,学校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然然在学校上体育课时靠在与停车场隔断的钢丝网上休息,停车司机失误将然然撞伤。然然遭遇的是校外突发性、偶发性的事故,学校老师正常执行职务,事发后将其紧急送往医院,对学生尽力管理,行为并无不当。根据法停车司机失误操作,存在过错,司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