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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特岗教师考试公告发布网站是哪个

辽宁分院 | 2021-11-1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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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考信息汇总:

  2021年辽宁各市(县)特岗教师招聘信息汇总

  2021年沈阳特岗教师招聘188人公告

  2021年沈阳特岗教师招聘职位表

  沈阳特岗教师招聘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热爱教育事业;

  4.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年龄为18至30周岁,即1990年11月15日(含)至2003年11月14日(含)期间出生;

  7.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严格‘持证上岗’,所有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要求,在2022年3月1日前办理聘用手续时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考,已报考人员取消拟聘资格。

  8.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和已经纳入辽宁省“特岗计划”的教师均不可报考。

  (二)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2021年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岗位信息表》,由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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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责任分析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一、适用归责原则

  在学校伤害事故及学校其他情境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见,在这一种情况下,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需自证清白,否则担责。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不管是学校自身因素引起,还是因为第三方引起学生损害,只要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则学校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见,在这一种情况下,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有错就担责。

  但由于普通中小学情境中,学生绝大多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考试过程中主要以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担责。

  二、特殊情况

  1.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由学校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但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行为造成学生人生伤害,则学校不承担责任,由加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自杀

  (1)学生因为自身心理因素等原因而自杀,而学校管理方式并无不当,且无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学校管理方式不当,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等行为,而造成学生自杀的情况,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并不对学生的自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教师的讥体罚、变相体罚、侮辱等行为和学生自杀导致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引起与必然引起的因果关系,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此时自杀结果可以作为其他违法行为的量刑依据。

  三、例题展示

  某小学派校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几个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3分钟后,司机没有点清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致使其胳膊骨折。对王某的伤害( )。

  A.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家长自行承担责任

  B.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校车司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校车司机追偿

  D.学校和王某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C。解析: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由学校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校车司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有权向校车司机追偿,故本题选C。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有如下特征:

  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

  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教育法律责任是针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而设定的。法律责任使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对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起到督促和警戒作用,保证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教育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学校等任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守教育法律规范,任何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即法律责任的专权追究性,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

  4.归责的特定性

  归责的特定性即教育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当事人必须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义务的履行者,即当事人必须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因其未履行相关的义务而须承担教育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机关有进行管理的权力,但同时也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这也是我们法律法规考试当中最常考查的相关人员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拥有此项权力。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即是适用行政程序的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这是法律法规考试当中出题频率较高的知识点。

  (3)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4)民事责任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员替代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

  一般说来,在教育活动中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情况包括:①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②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④侮导、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⑥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⑦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4.违宪责任

  教育作为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与宪法所规定的教育基木制度密切相关。同时,依据宪法和有关教育法的规定,公民对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具有选择的自由,参与平等竞争的自由以及教育者具有学术自由等。这些权利的获得,均以宪法为根本来源。因此,教育活动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违宪的责任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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