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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华图小编为您整理辽宁选调生考试备考文章:辽宁选调生考试每日一练2023年(2月9日)
1. 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西部大开发被赋予的重任是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振兴东北的落脚点则在于“新突破”,中部地区是“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则是“鼓励加快推进现代化”。这体现的哲学原理是:
A.真理具有随机性
B.真理具有客观性
C.矛盾具有特殊性
D.矛盾具有普遍性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唯物辩证法知识。
第二步,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主要与次要就是相对的特殊性;各个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各有特点。题干中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发展的落脚点不一样,因地制宜的发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体现了矛盾具有特殊性。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真理具有客观性、条件性、相对性。A项排除。
B项:真理有客观性,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题目中没有体现。B项排除。
D项: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的共性、矛盾存在的绝对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贯穿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题目中没有体现。D项排除。
2. 某市周边卫星城市规划,依据区域特色定位,做好产业布局:A区是重要物流基地;B区是商贸集聚区及高精装备制造业基地;C区是教育科研基地。这种规划坚持的原则体现了:
A.主观和客观相统一
B.分析与综合相结合
C.办事情要抓重点
D.一分为二的看问题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唯物辩证法知识。
第二步,“分析与综合相结合”是认识活动中科学思维要坚持的原则之一。分析是把事物的整体或过程分解为各个要素,分别加以研究的思维方法和思维过程,综合就是把分解开来的各个要素结合起来,组成一个整体的思维方法和思维过程。
题干中既根据区域特色定位A区、B区、C区的区域主体功能差别,又坚持了综合规划区域、做好产业布局的方法和思路。这体现了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思维方法。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某城市在做城市规划中,“依据区域特色定位”从而“做好产业布局”,A区、B区、C区不同区域承载了不同功能,建成不同特色的基地,体现了办事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城市建设规划者的主观意愿必须和A区、B区、C区不同地区的客观条件相一致、相结合,才能成功,选项中有主客观相统一的思想。但题目问的是“这种规划坚持的原则”,更加强调整体规划与各部分规划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题意。A项错误。
C项:“办事情要抓重点”体现了要抓主要矛盾的观点,题干中并未体现,不符合题意。C项错误。
D项:“一分为二的看问题”对应的是对立统一规律,要坚持用矛盾的眼光看问题,反对用片面的眼光看问题,题干中并未体现,不符合题意。D项错误。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有:
A.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B.“一国两制”的实行,表明我国已经不再是单一制国家
C.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由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构成的
D.言论、出版、集会、请愿、游行、示威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答案】B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宪法基本理论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B项:单一制是单一政权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并可以享有除国防和外交外,其他事务高度自治及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唯一国际法主体,这些特征表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一国两制”实行后我国依然是单一制国家。B项错误。C项:根据《宪法》第三章,中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组成。C项错误。D项: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应该是结社而不是请愿。D项错误。
因此,选择BCD选项。
【拓展】A项:根据《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A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排除。
户籍所在地为甲区的李某对于乙区国税局所作出的税务征收决定不服,且已经向位于丙区的A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之后仍不满意拟提起行政诉讼,则李某可以向( )提起。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A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李某可以向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选择BC选项。
【拓展】《行政诉讼法》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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