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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社区工作者考试每日一练2023年(3月20日)

辽宁华图 | 2023-03-20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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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B.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C.居住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D.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项。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A项正确,排除。

  BD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BD项正确,排除。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车造成多起火灾事故,余某被数位消费者起诉。消费者欲推选甲为代表人进行诉讼,由于被出售的同批电动车数量较多,一些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尚未确定。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代表人甲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B.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甲进行诉讼

  C.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

  D.乙因未参加登记,其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则不适用该判决、裁定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所以BC项正确,排除;D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所以代表人甲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A项排除。

  张某潜入财务室盗窃,打开保险柜发现空无分文,张某属于盗窃:

  A.盗窃中止

  B.盗窃预备

  C.盗窃未遂

  D.盗窃既遂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本题中本来保险柜中应当有财物的,但张某潜入财务室时空无分文,张某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题中张某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A项排除。

  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题中张某已经打开保险柜,此时已经着手,不构成犯罪预备。B项排除。

  D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和控制财产。本题中张某并未实际取得和控制财产,不构成犯罪既遂。D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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