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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列历史事件中,发生于明朝的是:
A.虎门销烟
B.安史之乱
C.陈桥兵变
D.土木堡之变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中国历史知识。
第二步,土木之变亦称土木堡之变、土木之祸,指发生于明朝正统十四年(1449年)明英宗朱祁镇北征瓦剌兵败被俘的事变。土木堡之变后,明朝精锐军队损失殆尽,尽管有景泰帝的改革,但也达不到明朝顶峰时的状态。边防政策由积极进攻转变为被动防守,最终形成了著名的九边防御体系。军事制度上则是募兵制的兴起。D项发生于明朝。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林则徐销烟发生在1839年6月,是指中国清朝政府委任钦差大臣林则徐在广东虎门集中销毁鸦片的历史事件,此事后来成为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线。A项发生在清朝。A项错误。
B项:安史之乱,是中国唐代玄宗末年至代宗初年(755年-763年)由唐朝将领安禄山与史思明背叛唐朝后发动的战争,是同唐朝争夺统治权的内战,为唐由盛而衰的转折点。B项发生在唐朝。B项错误。
C项:陈桥兵变又称陈桥驿兵变,是赵匡胤发动的取代后周,建立宋朝的兵变事件。C项发生在北宋初年。C项错误。
3. 彻底粉碎日军“三个月亡华”狂言的战役是:
A.平型关大捷
B.台儿庄战役
C.淞沪会战
D.武汉会战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中国历史知识。
第二步,淞沪会战(1937年8月13日—1937年11月12日)是中日双方在抗日战争中的第一场大型会战,也是整个中日战争中进行的规模最大、战斗最惨烈的一场战役。淞沪会战中日军因国民党的顽强抵抗而损失惨重,也彻底粉碎了日本“三个月灭亡中国”的计划。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平型关大捷是指1937年9月25日,八路军在平型关为了配合第二战区的友军作战,阻挡日军攻势,由115师师长林彪、副师长聂荣臻指挥,充分发挥近战和山地战的特长,首次集中较大兵力对日军进行的一次成功伏击战,八路军在平型关取得首战大捷。A项错误。
B项:台儿庄战役打击了日本侵略者的嚣张气焰,坚定了全国军民坚持抗战的信心。此次战役是中华民族全面抗战以来,继长城战役、平型关大捷等战役后,中国人民取得的又一次胜利,是抗日战争以来取得的最大胜利,也是徐州会战中国民革命军取得的一次重大胜利。B项错误。
D项:武汉会战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军队在武汉地区同日本侵略军展开的一场会战。1938年6月至10月,中国第5、第9战区部队在武汉外围沿长江南北两岸展开,战场遍及安徽、河南、江西、湖北4省广大地区,是抗日战争战略防御阶段规模最大、时间最长、歼敌最多的一次战役。此后,中国抗日战争进入战略相持阶段。D项错误。
下列关于人格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B.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C.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D.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应征得民事主体的同意
【答案】A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人身权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A项正确,当选。
B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B项正确,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C项正确,当选。
因此,选择ABC选项。
【拓展】D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无须征得民事主体的同意。D项错误,排除。
甲有一子一女,甲在妻子乙,女儿丙和好友丁的见证下,立有一份电脑打印的遗嘱,确立自己的遗嘱全部都由女儿丙继承,根据《民法典》,关于该份打印遗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打印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
B.乙方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C.丙方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D.丁方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答案】A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打印遗嘱属于法定的遗嘱形式,A项错误。
BC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丙是甲的继承人,乙是丙的母亲,属于与继承人有人身利害关系的人,都不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因此,选择ABC选项。
【拓展】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丁与继承人丙无利害关系,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D项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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