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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发布,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都在10月中旬左右发布,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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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租客小赵经房东老张的同意,将自己所租的房子(租金 2000 元/月)其中的一个卧室以800 元/月的价格租给小刘,小刘在租住期间,擅自拆除门窗造成了价值 10000 元的房屋损毁。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刘应向老张赔偿全部损失,但可向小赵追偿
B. 小赵应向老张赔偿全部损失,但可向小刘追偿
C. 小赵、小刘应分别赔偿老张 6000 元、4000 元
D. 小赵在支付 6000 元赔偿后,可向小刘追偿
33. 小明在图书馆大声说话,有读者制止他时,他却说:“这是我的权利和自由,别人无权干涉”。关于上述观点的评价正确的是:
①正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
②错误,公民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③错误,未经他人许可,公民不得擅自行使权利
④错误,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③ D. ②④
34.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B.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C.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当公开
D.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2.【答案】B
【解析】根据题干可知,房东老张与小赵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关系。经老张同意,小赵将房屋
转租给小刘。老张是出租人,小赵是承租人,小刘为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
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
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题目中,
小刘在租住期间致使房屋毁损。因此,承租人小赵应当向出租人老张承担赔偿损失。因小刘
也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并且是小刘的行为导致房屋损毁,故小赵向老张赔偿全部损失后,
可以向小刘追偿。因此,选择 B 选项。
33.【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
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小明在
图书馆内大声说话显然损害了其他读者的利益。小明说:“这是我的权利与自由,别人无权
干涉”是错误的。因为,公民的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的“绝对”的
20自由,只存在“相对”的自由。②④评价正确。因此,选择 D 选项。
【拓展】
①《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因此,小明的话是错
误的。
③“未经他人允许,公民不得擅自行使职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公民只要在行使自由和
权利的时候,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就可以自行行使权利。
34.【答案】C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
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因此,选择
C 选项。
【拓展】
A 项:《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B 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
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D 项:《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
(复合题)阅读下文,回答以下各题。 在大多数人眼里,电子传播媒介的崛起通常被视为一种进步的标志 。这不 仅因为电影、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相继为大众的日常现实制造了巨大的 快乐;更为重要的是,新型传 播媒介的问世往往是与进一步的民主和开放 联系在一起的。历史证明,媒介的垄断时常导致符号的垄断;反之, 符号 的解放必然吁求媒介的解放。相对于报纸,电视显然?供了一个较为广泛 的公共空间。尽管如此,许多人 仍然抱怨电视是一种单向的发射。它仍然 垄断了信息的收集、组织、编辑、诠释和发布。因此,计算机互联网 的出 现再度震动了人们。许多人看到,计算机互联网正在将这些权力归还大众。 互联网是无中心、无权威的。 它不仅最大限度地敞开了门户,而且,它的 特征是大众与传播媒介的互动。 所以,人们对于解放之中所包含的 另一些新型的隐蔽枷锁不易察觉。人们 往往忽略了电子传播媒介的强大功能中存在着强大的控制。如果说电视 发 射台的部分权威来自机械的力量,那么,互联网的无中心网络结构——互 联网的进出路径是分散 的——同样得到了强大的技术支持。网络似乎是一 个自由出入的空间,传统的空间栅栏正在被漫不 经心地跨越。然而,技术 知识和语种突然显示了比地理位置更为重要的意义。没有一定软件知识和 技术的人无 法在网络之中自如地驰骋,计算机程序的编写者已经事先指定 了人们所能驰骋的范围;另一方面,英语是网络空 间的通行语种,不谙英 语的人进入网络之后常常空手而归。在这个意义上,网络?供的自由是以 享有某些社会 条件为前?的。这即是另一种新型的限制。电子传播媒介的 解放和控制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并均与电子传播媒 介的技术特征联系在一 起。如果电视台没有如此强大的发射功率,电视又怎么能得到如此之多观 众的拥戴;另 一方面,如果电视台运行的费用不是如此之高,广告商又怎 么能如此大规模地包揽文化权力,裁定电视节目的 趣味,甚至充当惟一的 裁决?
400. 不能证明“电子媒介的崛起通常被视为一种进步的标志”的一
项是:
A. 电影、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给人们带来快乐
B. 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的生活环境更民主,更开放
C. 电视仍然垄断了信息的收集、组织、编辑、诠释和发布
D. 不同的性别、年龄、文化阶层的人,都可能围绕电视形成某种共同体
400. 【解析】
第一步,定位原文,“电子媒介的崛起通常被视为一种进步的标志”的内
容出现在原文第一段。A 项对应“这不仅因为电影、广播、电视或者互联
网相继为大众的日常现实制造了巨大的快乐”,符合原文。B 项对应“新型
传播媒介的问世往往是与进一步的民主和开放联系在一起的”,符合原文。
D 项对应“电视显然?供了一个较为广泛的公共空间”,符合原文。
第二步,对比选项。C 项对应“它仍然垄断了信息的收集、组织、编辑、
诠释和发布”,这是人们抱怨的内容,不是进步的标志,属于曲解文意,
不符合原文。因此,选择 C 选项。
26. 下列情形所反映的权利类别与其他三项不同的是:
A. 小张向老刘借款 6000 元,并将祖传玉镯交与老刘,二人约定三年内还钱取镯,否则老刘有权变卖玉镯获偿
B. 某公司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得一块土地,用于日后的商业开发
C. 李女士送修电动车,后拒不支付修车费,店老板遂留置电动车
D. 某银行向购房人王先生发放了一笔按揭贷款,贷款期限 25 年
27. 下列对法谚的解读正确的是:
A. 法无授权不可为——每个公民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
B. 枪炮作响法无声——战乱时,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荡然无存
C.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即使初衷是好的,如果触犯了法律还是要一视同仁
D.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规定与道德信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8. 下列情形中,甲和乙只需承担双方责任,无需承担共同责任的是:
A. 甲乙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B. 甲乙合伙办了一家快递企业,乙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包裹
C. 甲养的羊误入乙的菜地,乙发现后不管不问导致损失扩大
D. 甲与乙协商共同买下一套房屋,二人约定各欠卖方十万元房款
26.【答案】B
【解析】B 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
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ACD 三项均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
的,而 B 项属于用益物权。因此,选择 B 选项。
【拓展】
A 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担保物权中的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
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
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C 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D 项:反映的权利类别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
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27.【答案】B
【解析】“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指的是战乱时期,“法无声”指的是法律无法发挥
作用。B 项说法正确。因此,选择 B 选项。
【拓展】
A 项:“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约
束,不是对公民的约束。
C 项:“法不阿贵”指法律不偏袒有权有势的人,与初衷好坏无关。
18D 项:“法律必须被信仰”指法律要对社会生活起到作用,就要人们信仰法律。这句话强调
的是公民的法治观念,与道德信仰无关。
28.【答案】C
【解析】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
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学理上共同责任又分为三种: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
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C 项中甲饲养的羊造成乙的损失,应该承
担赔偿责任。乙不管不问,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责任。甲、乙并未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无需承担共同责任。因此,选择 C 选项。
【拓展】
A 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 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项: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
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A、B、D 三项的情形,均需承担共同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