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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社区工作者考试每日一练2023年(11月11日)

辽宁华图 | 2023-11-1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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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关于人格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B.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C.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D.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应征得民事主体的同意

  【答案】A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人身权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A项正确,当选。

  B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B项正确,当选。

  C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C项正确,当选。

  因此,选择ABC选项。

  【拓展】D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无须征得民事主体的同意。D项错误,排除。

  甲有一子一女,甲在妻子乙,女儿丙和好友丁的见证下,立有一份电脑打印的遗嘱,确立自己的遗嘱全部都由女儿丙继承,根据《民法典》,关于该份打印遗嘱,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打印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

  B.乙方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C.丙方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D.丁方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答案】A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A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打印遗嘱属于法定的遗嘱形式,A项错误。

  BC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丙是甲的继承人,乙是丙的母亲,属于与继承人有人身利害关系的人,都不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

  因此,选择ABC选项。

  【拓展】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丁与继承人丙无利害关系,具有该份遗嘱的见证人资格。D项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B.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C.居住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D.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项。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A项正确,排除。

  BD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BD项正确,排除。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车造成多起火灾事故,余某被数位消费者起诉。消费者欲推选甲为代表人进行诉讼,由于被出售的同批电动车数量较多,一些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尚未确定。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代表人甲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B.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甲进行诉讼

  C.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登记

  D.乙因未参加登记,其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则不适用该判决、裁定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所以BC项正确,排除;D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所以代表人甲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A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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