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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辽宁国考公务员报名入口

辽宁华图 | 2024-10-17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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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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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已于10月14日发布,网上报名时间:2024年10月15日8:00至10月24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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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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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条件

  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0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出生),对于202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

  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可以采取调整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和经历条件以及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州、盟)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州、盟)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市(地、州、盟)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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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选官用人制度

常识是公职类考试必考的知识点之一,考察的内容涉及到天文地理,人文历史等各个方面,学习起来要更加注重知识的广度。公务员考试是当下国家选人用人的形式之一,那么古代是如何选官用人的呢?

古代选官用人的制度:

1、世卿世禄制

商周时期实行的世卿世禄制主要和“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以嫡长子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虽然担任大小官职的人都需要学习国学知识和相关的礼仪制度,但也形成了世代垄断的官职,没有起到选贤任能的作用,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后期的选官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

2、察举制

汉代主要的选官制度是察举制,具体的形式就是根据国家的需要由地方和大臣举荐人才。举荐又多数以“举孝廉”为主,察举孝廉的标准有四条:一是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是学通行修,熟知经书;三是明习法令,善于决狱;四是头脑清楚,才干出众。这种选人用人的方式提升了人才选用的质量。成为汉代的主要选官制度。

3、九品中正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曹丕接受陈群的建议创立的九品中正制,将人才按优劣划分为九个等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前期还是以人的能力和家世为主要划分依据,但到了后期,就主要看家世和门第了,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现象。使得九品中正制又称为了贵族垄断的选官制度,使得选官制度又变成了贵族士大夫的工具。

4、科举制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取分科考试的方式选官,科举制是我国封建社会最重要的选拔官吏制度。“科”指的是考试科目,“举”指的是选拔人才。科举制历时1300余年,始创于隋朝;完善于唐朝;发展于北宋,衰落于明清。科举考试在古代是实行时间最长也是选人效率和质量都非常高的选官用人制度,但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君权进一步加强,科举制考察的形式和内容都做了进一步的约束,考试的内容以八股文为主,约束了考生的思想,起不到选贤用能的作用。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同消失在了历史长河之中。

以上的四种选官用人制度贯穿了中国古代的各个主要时期,也代表着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每种制度都有兴衰,也各有优缺,这也都是我们要学习的主要部分,想要成为现代中国公职人员的一份子,一定要能够通晓古今、以史为镜、取其精华,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职人员。

  言语理解备考技巧:推断下文有妙招

  【例1】焚香的习俗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通常人们为了礼仪将衣服熏香,古代文人雅士也喜欢在书房内焚上一炉香,营造“红袖添香夜读书”的意境,因此,早在汉前就出现了以陶、瓷、钢、铁、瓦为材料制成的香炉。汉代时,佛教的传入对香炉的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元末明初,原先其它材料制成的香炉逐渐被铜香炉取代,明代宣德年间则是铜香炉制作的巅峰时期。

  这段文字是一篇文章的引言,文章接下来最可能讲的是:

  A.宗教对于香炉制作技术的影响

  B.焚香习俗逐渐淡出礼仪的原因

  C.香炉制作材料的发展演变过程

  D.宣德香炉的制作及其艺术成就

  【解析】答案选D。整个文段围绕香炉的发展演变展开,文段在尾句最后提出了一个新的话题,即宣德年间的铜香炉,那么下文也应该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论述,纵观四个选项只有D提到了宣德香炉和文段最后的话题相关,当选。所以这道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D。

  这道题我们只要根据文段尾句话题对选项进行筛选就可以得到答案了。这是为什么呢?大家都知道文段当中的每一句话都有着承上启下的功能,那么下文要讲什么,自然是文段尾句来引起的。这也就意味着大多数情况下,下文要在话题上和文段尾句保持一致。这提醒我们:在做这类题时,大家一定要重视对文段尾句的分析。

  这个时候问题又来了,当出题人洞悉了我们想法的时候,往往会针对着这一点来设置题目陷阱,我们再来看一道题:

  【例2】河的两岸风光旖旎,西岸草原一望无际:绿色的波浪逶迤而去,在天际同蓝天连成一片。三四千头一群的野牛在广阔无垠的草原上漫游。有时,一头年迈的野牛劈开波涛,游到河心小岛上,卧在高深的草丛里。看它头上的两弯新月,看它沾满淤泥地飘拂的长髯,你可能把它当成河神。它踌躇满志,望着那壮阔的河流和繁茂而荒野的两岸。

  作者接下来最有可能讲的是:

  A.叙述“河神”野牛的传说

  B.描写草原上的其他野生动物

  C.描写位于河岸上自己的家乡

  D.描写河另一岸的美丽风光

  【解析】答案选D。

  文段开头指出河的两岸风光旖旎,接着介绍了西岸的风光:有草原、有野牛,紧接着以野牛的视角将画面引向两岸。文段围绕两岸风光话题展开论述,并介绍了西岸的风光,那么下文就要介绍两岸中另一岸的风光。四个选项中只有D符合,故本题选D。

  这道题的陷阱在于A项。文段尾句在讲野牛这一话题,当同学仅从尾句分析的角度来看待这道题时,就容易踏入陷阱,错选与野牛这一话题有关的A项。但其实整个文段是总分结构,先提出总:河的两岸,然后论述两岸中的一个:西岸。那么从整体结构上来分析,下文要讲的自然是河的另外一岸。这和文段尾句,即西岸的具体情况,也就没有什么关系了。

  通过这道题目提醒我们:在做推断下文题时,尾句分析的思路固然重要,但千万别忽略文段的整体结构。

抢夺罪与抢劫罪

在各类考试中,抢夺罪与抢劫罪一直都是刑法中出现机率较高的罪名,但两者的区分经常容易出现混淆,以下是关于二者的区分要点,方便大家掌握做题时的关键。

一、区分关键

1.从主体角度来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但抢夺罪则需年满16周岁才可构成。

2.从客体的角度来看,抢劫罪主要侵犯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抢夺罪只侵犯财产权。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的不同,抢劫罪是通过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夺取财物的行为。比如用灌醉、麻醉、催眠或者将他人锁在屋内等方式,致其人与财产处于分离的状态下,劫取他人财物的方式。)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后,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以抢劫罪主要强调对人身产生威胁从而获取财物。但抢夺罪是指趁被害人不备的情况下,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所以抢夺罪只针对物品产生威胁,不是对人身产生威胁。

二、典型案例

较典型的案例就是飞车抢夺。如果驾驶车辆时,行为人故意采取逼停或撞击他人的行为来夺取财物的情况下,此时针对的便是人身安全,应定抢劫罪。或者明知会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仍强行夺取财物,并放任他人人身损害结果出现的,也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只是采取飞车抢夺行为,并不希望或直接针对人身产生威胁时,应定抢夺罪。即便在抢夺物品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也只定抢夺罪。

三、转化型抢劫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这里只强调携带,不论是否使用或曾展示过凶器,也不论凶器本身的用途,只要携带了就转化成抢劫罪。)

四、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注意 :抢劫致人死亡仍定抢劫罪,从重处罚。

【试题演练】

1.无业游民小明深夜在大 街上闲逛,看见一个挎包的妇女独自在街道上行走,于是心生歹念,遂下手抢夺妇女的挎包,不料该妇女大声呼叫,小明顿起杀心,扼住妇女脖子,直至妇女停止挣扎,没有呼吸最终死亡,小明的行为构成()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题中小明在抢夺被害人的挎包之后,为避免吸引他人,从而杀害该妇女逃脱,此时已由原本的抢夺行为转化为对人身使用暴力,虽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但抢劫致人死亡仍按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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