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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本溪事业单位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网址在哪

辽宁华图 | 2025-03-19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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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事业单位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应聘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9:00至3月29日9:00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

  笔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2025年3月29日(星期六),上午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上午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

  2.笔试地点:本次考试在全省各省辖市设置考区。

  应聘人员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监考人员依据应聘人员准考证、身份证件和考场座次表,核验身份,实施监考。考试当天应聘人员无法出具报名时的身份证件但仍坚持要参加考试的,应说明具体缘由,写出承诺书,并服从工作人员关于重新采集照片、留取身份特征生物信息等方面的安排,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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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事业单位考试报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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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陈某2002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后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2008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2013年李某得知2000年陈某姑妈去世遗赠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父母居住。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A.陈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陈某的姑妈遗留的房屋

  【答案】B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婚后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选择BC选项。

  【拓展】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A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D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D项不符合题意,排除。

  8.离异后的张某(女,36岁,无子女),由于倍感孤独,于是到孤儿院收养儿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可收养小明(12岁,男)和小美(12岁,女)

  B.可收养小丽(6岁,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须征得小秘(9岁,女)的同意才能收养小秘

  【答案】B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婚姻法知识。

  第二步,AB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小明为男性,与张某年龄相差没有四十周岁以上,A项错误,排除。小丽为女性,B项正确,当选。

  D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D项正确,当选。

  因此,选择BD选项。

  【拓展】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题干中,张某到孤儿院收养儿童,属于“收养孤儿”的情形,则张某收养的人数不受限制。C项错误。

  3.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应该采取的行为包括:

  A.促进自由贸易

  B.鼓励储蓄投资

  C.鼓励研究与开发

  D.主要行业国有化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宏观经济知识。

  第二步,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通过GDP指标来判断经济变化形势。最终产品法是测算GDP的主要方法之一:公式为GDP=C+G+I+(X-M)

  其中C是消费量,即消费者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或消费量;G是政府采购,即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或消费量;I是投资量,厂商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或消费量,或者说是企业、组织和政府对固定资产和物质储备的总投资;X是出口额,即本国产品或服务在国外的销售额;M是进口额,即从外国购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X-M)是出口净额,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与进口的差额。

  综上可知GDP与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政府购买以及净出口有关。

  自由贸易是指国家取消对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和阻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商品的各种特权和优惠,使商品自由地进出口,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可以促进GDP的增长即促进经济增长。A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鼓励企业投资可以促进GDP的增长而非储蓄投资,储蓄投资与GDP核算没有直接关系。B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C项:研究与开发是指各种研究机构、企业或个人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研究与开发与GDP的增长无直接关系。C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D项:国有化是将私人企业的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的过程。主要行业国有化与GDP的核算没有直接关系,D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4.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价格信号传递到商品生产的调整有一定的时间差,这体现了市场调节的哪一特点:

  A.微观性

  B.目的性

  C.盲目性

  D.滞后性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市场经济知识。

  第二步,市场调节的滞后性是指市场调节的结果总是比较慢,是“事后诸葛亮”,不能及时给生产者提供产品的供求信息,最终导致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题干中,“事后调节”“有一定时间差”,可知属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市场经济具有三大缺陷:①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一切向钱看,不讲职业道德。②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可能掌握社会各个方面的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因此,他们作出的经营决策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③市场调节还具有滞后性。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不能反映长期趋势。

  5.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白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关于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①如果是“明知”且“希望”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②如果是“明知”且“放任”结果发生,则是间接故意。题干中,李某明知会有人偷花并被电伤,虽然其主观上对伤人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而是放任,但对结果的发生也并不反对,所以属于间接故意。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题干中,李某私拉电网的主观目的是防止花被偷而不是为了伤害人,因而其主观心态不是明知+希望的直接故意。A项错误。

  C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题干中,李某对拉电网会电伤人这一结果的心理状态是放任,为了防止偷花而拉电网说明其知道可能会有人来偷花,而不是轻信不会有人偷花而触电。C项错误。

  D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李某对拉电网会电伤人这一结果的心理状态是放任,而非疏忽大意。D项错误。

  6.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张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负责任

  B.意外事件,不负责任

  C.防卫过当,应负责任

  D.故意杀人,应负责任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犯罪人王某已经昏倒在地,加害行为已经停止,危险已经停止。但张某仍拿起匕首朝王某的心脏刺数下,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是防卫行为。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明显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所以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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