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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宁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备考:犯罪未完成形态

辽宁华图 | 2020-12-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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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华图小编为您整理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技巧文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犯罪状态。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试题演练】(单选)男青年张某深夜在大街闲逛,遇到单身女子赵某,顿起歹意,将赵某挟持到偏僻胡同强奸。事毕,张某怕赵某报案,欲杀人灭口,正卡赵某脖子时,因有人路过,张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脖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张某的行为属于( )。

A.强奸罪

B.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

C.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中止)

D.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D

【解析】“将赵某挟持到偏僻胡同强奸。事毕”,可知强奸罪已经成立。后文男青年“欲 杀人灭口,正卡赵某脖子时,因有人路过,张某逃离现场”,可知其犯罪动机是杀人,那么 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男青年是因为意志以外的 第三人路过才停止了行为,故属于犯罪未遂,即故意杀人未遂。因此选择 D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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