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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网站18日消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看到这则新闻,我首先想到的是前不久的“地铁渣男”事件——两名女子在地铁车厢请求一名男性乘客扫码,男性乘客对其破口大骂,还抢去手机,做出脚踹等暴力行为。虽然事件最后得到了圆满解决,这名男子被公安机关查获,但还是有一个问题让人耿耿于怀——为何长达几分钟的时间里,在地铁车厢这样一个公共场合,一个大男人满嘴脏话、暴力相向,欺负两名女性,却没有人站出来“见义勇为”?看到一句网友评论说:“见义勇为,打不过是自己挨打,打得过说不定还要赔人家医药费。”
说实话,在很多需要人们站出来的危急关头,正是这一念头让一些人迟疑不前。打不过打得过,都有风险。一犹豫,就退缩了。这也启示我们,要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就必须要从制度上打消公众对见义勇为可能遭遇风险的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主要存在两方面风险。其一,是对自身造成伤害。凡是呼唤人们见义勇为的关头,往往都冒着伤害自己的巨大风险。不仅是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碰到危险,在事后还可能遭到报复,有时受伤住院还得自掏腰包。为了不让类似困境发生,公安部出台的这一新规相当给力。除了明确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担责外,还明确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由医保和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兜底解决。这一规定意味着,见义勇为一旦给自己造成损害,至少不用为医药费犯愁了。别小看这一进步,对鼓励人们勇敢站出来,是制度上的巨大进步。
其二,则是对他人和第三方造成损害。比如在制止犯罪行为中,将犯罪嫌疑人打伤;在老人突然倒地时,实施救助过程中可能发生误伤等等。在很多案例中,“扶不扶”的深层次原因是“不敢扶”,就是怕“扶出问题”自己要担责。而这一风险,也在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得以排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不担责”原则的确立,更鼓励人们在危急关头选择勇敢站出来,而非绕道而行。
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不再发生,眼下法律法规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配套措施上也可及时跟进。比如在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情况下,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还有多种渠道解决。比如通过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会,除了政府拨款外,企业捐资是大头,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专项基金会会主动向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此外,在一些地方,也开始推行“见义勇为保险”,由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专用于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高额度保障,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自古以来,见义勇为就是备受人们鼓励和推崇的英勇行为。在现代社会,更应用法制来保护这一道德传统,让见义勇为不再左右为难,而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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