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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宁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备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

辽宁华图 | 2020-12-17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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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华图小编为您整理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技巧文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试题演练】(单选)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情况中属于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是( )。

A.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

B.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

C.矿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D.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经常办私事

【答案】C

【解析】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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