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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宁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备考:贪污罪

辽宁华图 | 2020-12-21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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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华图小编为您整理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技巧文章:贪污罪

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试题演练】(单选)关于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下列错误的是( )

A.盗窃

B.侵占

C.诈骗

D.抢夺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侵占、盗窃、诈骗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就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况,至于抢夺,由于带有暴力的色彩,与贪污不相容,所以不会是贪污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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