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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宁军队文职考试专业科目法学多选练习

辽宁华图 | 2021-05-1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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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小客车买卖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E.玄武公司没有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的有( )。

A.作品的署名权

B.作品的修改权

C.保护作品完整权

D.在专利文件中写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E.作品的发表权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B.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C.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劳务派遣单位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E.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相同点有( )。

A.犯罪的客体相同

B.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C.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之便

D.手段相同

E.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1.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机动车物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本题中, 朱雀公司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虽未登记,但玄武公司依法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A项正确,E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故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B项正确。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可发生合同解除权,而违反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若违反从给付义务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相对人可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但若朱雀公司不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玄武公司无法给车辆登记上牌,车辆无法使用,则购买小客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玄武公司依法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故C项正确,D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2.ABCDE【解析】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身份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在著作权中身份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专利权中身份权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在商标权中身份权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自己名称的权利;在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身份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领取荣誉证书、标明权利人身份的权利。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E项。

3.A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4.BCE【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E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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