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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沈阳教师考试具体报名流程是什么

辽宁华图 | 2021-07-1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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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沈阳市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404人公告

  2021年沈阳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职位表及职位分析汇总

  2021年沈阳市教师招聘报名入口(暂未开通)

  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岗位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shenyang.gov.cn)、沈阳市教育局(http://jyj.shenyang.gov.cn)、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官方网站统一发布。

  (二)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7月14日10:00至7月20日16:00

  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填写附件2的考生,还须将相应的承诺书以图片形式上传(竖版、正面、整体清晰拍照,jpg格式,10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之内初审完毕,最后一天报名的初审时间顺延至7月21日12:00 。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缴费确认。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须重新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务费50元人民币。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应聘人员在网上缴费后,再次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查询(查询时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缴费时间等信息)。考务费缴纳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不可更改报考岗位。缴费时间顺延至7月21日24:00。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当招聘计划数与有效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1:3(康平县、新民市、法库县招聘岗位为1:2)时,取消(或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已报考该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4.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报名人员,于7月27日10:00至7月31日9:00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审查、面试环节使用。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考试考核

  1.笔试

  笔试时间:2021年7月31日9:00-10:30

  笔试内容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等。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应聘人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满分为100分。

  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网站成绩查询入口。

  2.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后,各招聘单位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工作单位但故意隐瞒不报的,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3.面试

  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报考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比例为1:5),依照笔试成绩(0分除外)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0分除外)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相关区县(市)和市直招聘单位电话通知递补人员并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同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面试开始后,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内容为试讲和答辩(报考中职专业课教师还需进行实践操作)。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教育教学基本素养、专业知识、教学能力、仪表仪态及口头表达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线,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4.总成绩计算

  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保留两位小数。考生总成绩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具体时间和地点,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时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区县(市)人社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统一组织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体检组织部门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后,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涉罪信息查询

  按照《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检会字〔2019〕8号)要求,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因涉罪信息查询不合格而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考察

  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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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之学校责任的承担

  在法律法规知识点的考察中,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考查主要集中在事故与责任的承担。其中,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情形考查较多。关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在做题的过程中,有部分知识点比较容易出错。以下是结合历年考题对易出错部分的梳理: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例题】

  (单选)某小学生偷偷带了芒果,并与同桌小红分享。班主任看到后明知小红对芒果过敏,却并未及时制止(小明不知道小红对芒果过敏)。小红食用后因严重过敏入院,小红的家长要求赔偿相关费用。下列选项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是( )

  A.小明 B.班主任 C.该校校长 D.学校

  【答案】D。本题考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题干中,老师看到后明知小红对芒果过敏,却并未及时制止,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学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故本题选D。

  选项ABC三项均不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故排除,本题选D。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

  (判断)在某小学六年级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让没有带教科书的一位学生回家取书,而这位同学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此事故属于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

  【答案】×。本题考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题干中,该学生是在回家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对学生造成了直接伤害。但是教师在正常学习时间内让学生回家拿课本,间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直接责任。因此,本题说法错误。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或法律规范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并不是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判断违法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责任人的行为能力来判定。

  例一:18岁的小明与朋友小李发生矛盾,失手将小李打成重伤。此案例中,违法主体是小明,责任主体也是小明。

  例二:5岁的小刚将同伴小奇咬伤,此时的违法主体是小刚,责任主体是小刚的监护人。

  常考知识点总结:责任主体和违法主体并不总是一致。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只有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会有法律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违法行为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不作为是指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事。

  例一:张三悄悄潜入学校超市偷东西。案例中,张三偷东西的违法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例二:初二三班的李老师在上课时看到两个学生打架却不管,学生甲把学生乙打成了脑震荡,此时李老师不管不顾的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

  常考知识点总结:作为——做了不能做的事;不作为——应做而未做。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分为两种: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例一:高中生琪琪嫉妒同班同学小王,在放学路上用刀捅伤小王,琪琪的行为在主观过错中属于故意。

  例二:王老师让学生上交手机,因不想走下座位去拿,让学生把手机丢过来,说自己接得住,结果没有接住手机,学生的手机摔烂了,王老师的行为在主观过错上属于过失。

  常考知识点总结:故意——明知不良后果还要做;过失——疏忽或盲目自信。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客观存在的确定损害后果。损害事实是构成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任何臆想的、尚未发生的现象都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然,只有真实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才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要件。

  例子:小学生冰冰在课间把同桌堵在厕所打成了脑震荡,同桌被打成脑震荡属于损害事实。

  常考知识点总结:损害事实是构成法律责任的前提。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联系。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有直接因果联系的,行为人要承担责任,没有直接联系的,只有法律规定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例一:王老师批评小明后,小明想不开跳楼自杀了,小明的死和王老师的批评不属于必然联系。

  例二:王老师对小明这个后进生怀恨已久,晚自习后趁只有小明一人时将小明推下了楼,导致小明摔死。此时小明的死与王老师的行为有必然联系。

  常考知识点总结:案例分析中,主要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必然关系,通常情况下,民事不强调必然,刑事强调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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