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报考指导

首页 > 辽宁三支一扶 > 报考指导

鞍山三支一扶招聘公告在哪看

辽宁华图 | 2024-12-07 08:02

收藏

  辽宁华图_辽宁三支一扶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辽宁三支一扶考试备考文章:鞍山三支一扶招聘公告在哪看。更多辽宁三支一扶招聘信息敬请关注辽宁三支一扶考试频道(https://ln.huatu.com/szyf/)或者关注辽宁华图微信公众号(syhuatu)。辽宁三支一扶考试专属客服:点击辽宁三支一扶考试群

  辽宁华图小编为您整理辽宁三支一扶考试备考文章:鞍山三支一扶招聘公告在哪看

辽宁三支一扶公告职位表下载

辽宁三支一扶考试网
公告 三支一扶简章 三支一扶职位表 三支一扶报名时间
资讯 三支一扶考试时间 三支一扶报考指导 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资料 三支一扶职测试题 三支一扶公基试题 三支一扶历年分数线
备考 笔试课程 网络课程 图书教材

  点击查看:辽宁三支一扶考试公告>>>>

  点击查看:辽宁三支一扶考试职位表>>>>

  点击查看:辽宁三支一扶考试图书>>>>

  >>>>>>扫码一对一咨询,领取资料试题

  辽宁三支一扶考试

  以上这些就是辽宁华图老师为大家分享的辽宁三支一扶考试文章:鞍山三支一扶招聘公告在哪看,期待大家继续关注同类话题的学习!

  辽宁三支一扶招聘考试笔试课程

  辽宁三支一扶招聘考试面试课程

  辽宁三支一扶招聘考试招考公告、职位信息招考条件、报名指导

  辽宁三支一扶招聘考试试题资料、 备考技巧

  辽宁华图小编为您整理辽宁三支一扶考试备考技巧

  (单选题)某日,甲通过“代刷好评”网页广告找到乙,二人合同约定,由乙以每单0.5元的价格为甲的网店“刷好评”,服务费按月结算。三个月后,当乙向甲催收共计13000元服务费时,甲仅向其转账3000元,并以网店销量不好为由,拒绝支付余款。关于该案,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B.“刷好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刷好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000元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甲乙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A项正确,不当选。《民法典》第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乙已收到甲向其转账的3000元,故甲有权要求乙返还。D项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B项和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甲需要虚假的网店评价来增进销量,且让乙来为自己的网店进行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B项、C项正确。

  (单选题)下列历史事件的时间顺序排序正确的一组是:

  A.齐桓公称霸→商鞅变法→秦统一天下

  B.司马迁修《史记》→文景之治→王莽篡汉

  C.玄武门之变→黄巢起义→安史之乱

  D.杯酒释兵权→岳飞抗金→王安石变法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中国古代史。

  第二步,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大会诸侯,参加会盟的有齐、鲁、宋、卫、郑、许、曹等国的国君,周襄王也派代表参加,对齐桓公极力表彰。这是齐桓公多次召集诸侯会盟中最盛大的一次,标志着齐桓公的霸业达到顶峰,齐桓公成为中原的首位霸主;商鞅 变法是商鞅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辅助秦孝公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秦国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了六国,建立了封建大一统王朝。“齐桓公称霸→商鞅变法→秦统一天下”的排列是正确 的。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司马迁修《史记》是在汉武帝时期,文景之治是西汉汉文帝、汉景帝统治时期出现的治世,汉武帝是汉景帝的继任者;王莽是西汉权臣、西汉孝元皇后王政君的侄子,在西汉末年篡夺皇位,建立新朝。故该项正确排序应为:文景之治→司马迁修《史记》→王 莽篡汉。

  C项:玄武门之变是公元626年由唐高祖李渊次子秦王李世民在唐王朝的首都长安城的北宫门—玄武门附近发动的一次政变;黄巢起义指的是公元878年至公元884年由黄巢领导的农民起义,也是唐末历时最久、遍及最大、影响最深远的一场农民起义;安史之乱是中国 唐代玄宗末年至代宗初年(755年至763年)由唐朝将领安禄山与史思明背叛唐朝后发动的战争,是唐由盛而衰的转折点。故该项正确排序应为:玄武门之变→安史之乱→黄巢起义。

  D项:杯酒释兵权是指发生在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避免下属将领也“黄袍加身”,通过酒宴方式,威胁利诱,要求高级将领交出兵权的历史事件;岳飞是南宋初年的爱国将领,为夺回汴京古都、迎回徽钦二帝,他指挥着岳家军于1134至1140 年间与金军作战;王安石变法是北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其持续时间为公元1069年至公元1085年。故该项正确排序应为:杯酒释兵权→王安石变法→岳飞抗金。

  4.国家工作人员甲与私人公司职员乙是夫妻,甲乙支出300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200万元是 甲受贿所得,其余款项甲乙仍不能说明来源。关于本案例,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B.甲构成受贿罪

  C.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其中200万元是甲受贿所得,是受贿罪 ,其余款项甲乙仍不能说明来源,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 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 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 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 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 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 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所以甲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罪。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甲的行为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但不全面。A项错误,排除。

  B项:其中200万元是甲受贿所得,构成受贿罪,但不全面。B项错误,排除。

  D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 体。D项错误,排除。

  5.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 救,不治身亡。李某对白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关于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①如果是“明知 ”且“希望”结果发生,是直接故意;②如果是“明知”且“放任”结 果发生,则是间接故意。题干中,李某明知会有人偷花并被电伤,虽然其主观上对伤人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 求而是放任,但对结果的发生也并不反对,所以属于间接故意。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 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题干中,李某私拉电网的主观目的是防 止花被偷而不是为了伤害人,因而其主观心态不是明知+希望的直接故意。A项错误。

  C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题干中,李某对拉电网会电伤人这一结果的心理状态是放任,为了防止偷花而拉 电网说明其知道可能会有人来偷花,而不是轻信不会有人偷花而触电。C项错误。

  D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 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李某对拉电网会电伤人这一结果的心理状态是放任,而非疏忽 大意。D项错误。

  6.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 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张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负责任

  B.意外事件,不负责任

  C.防卫过当,应负责任

  D.故意杀人,应负责任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 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犯罪人王某已经昏倒在地,加害行为已经停止,危险已经停 止。但张某仍拿起匕首朝王某的心脏刺数下,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是防卫 行为。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明显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所以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