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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沈阳教师其他条件不符合没事吗

辽宁华图 | 2021-07-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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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沈阳市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404人公告

  2021年沈阳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职位表及职位分析汇总

  2021年沈阳市教师招聘报名入口(暂未开通)

  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享有公民政治权 利。

  2.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及身体条 件。

  3.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体年龄以报名起始之日计算,即1985年7月14日(含)至2003年7月14日 (含)期间出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报考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 的年龄条件执行,入职后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具体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详见《2021年沈阳市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信息表》(附件1)。其中,符合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1年 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可先行报名及考试,但须在聘用之前取得。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 毕业生”的岗位,属专门招聘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19年、2020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其他 人员不能报考。报考人员须填报《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承诺书》(附件2)。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 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 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严格‘持证上岗’,所有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 续前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要求,在2021年9月1日前办理聘用手续时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考(康平县职业教育中 心畜牧兽医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条件详见岗位信息)。

  3.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相符 。2019年1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且尚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

  4.应聘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

  (三)不得报考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现役军人、现沈阳市在编教师、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等(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 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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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

  一、考情:

  该内容在考核过程中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核,一般有三种方式:给法条选责任;给案例选责任;给定义选责任。大多数人会觉得看上去很简单,但做题时发现无从下手,今天我们就通过简单的举例分析,教给大家判断的方法,希望此文能够帮助到各位有需求的人。

  二、内容详解

  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四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的认识一下这些原则到底是何方“妖孽”,竟将我们折磨到如此地步。

  1.过错责任原则

  表现:谁错谁赔,如果是多方过错主体,按错的大小来赔。(eg:张三故意损坏李四的财物,张三有过错,张三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举证方式为:谁主张谁举证。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时过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表现为:推定有错、自证清白、否则担责。其包含三种状况,分别为:

  ①无人受伤幼儿园(eg:幼儿园小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带伤回家,其母亲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幼儿园教师要举证,若幼儿园证明自己清白,便需要负责。)

  ②动物侵权动物园(eg:动物园的老虎咬伤了游客,若动物园无法自证清白,动物园需要负责。)

  ③物件伤害物件人(eg:高空抛物。)

  举证方式为:举证方式倒置,简言之就是被告举证自己没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是否有错,都要负责。其表现情况较多,如:

  ①监护人责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eg:未满14周岁孩子打人,被伤害人残了,打人孩子监护人负责。)

  ②用人单位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侵权致人损害,需要用人单位负责。(eg:校车司机走神而导致车祸发生,学校负责。)

  ③家养动物(eg:宠物狗咬人,主人负责。)等。

  举证方式为:不用证明过错:无需对过错举证。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便是针对都没错这种情况,都没错,分摊负责。(eg:①见义勇为;②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因意外造成损害)

  三、补充:

  1.学生受伤、学校负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

  其他——过错责任

  2.学生受伤,学校为教师负责——无过错

  四、题目感知

  某小学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由于遇到暴雨,校舍倒塌,导致正在上课的学生1人死亡,3人重伤。事故发现后生后,家长联合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学校按( )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原则

  【答案】A。解析:该事件的主要责任是因为学校没有按国家规定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错在学校,因此学校应该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或法律规范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并不是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判断违法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责任人的行为能力来判定。

  例一:18岁的小明与朋友小李发生矛盾,失手将小李打成重伤。此案例中,违法主体是小明,责任主体也是小明。

  例二:5岁的小刚将同伴小奇咬伤,此时的违法主体是小刚,责任主体是小刚的监护人。

  常考知识点总结:责任主体和违法主体并不总是一致。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只有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会有法律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违法行为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不作为是指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事。

  例一:张三悄悄潜入学校超市偷东西。案例中,张三偷东西的违法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例二:初二三班的李老师在上课时看到两个学生打架却不管,学生甲把学生乙打成了脑震荡,此时李老师不管不顾的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

  常考知识点总结:作为——做了不能做的事;不作为——应做而未做。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分为两种: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例一:高中生琪琪嫉妒同班同学小王,在放学路上用刀捅伤小王,琪琪的行为在主观过错中属于故意。

  例二:王老师让学生上交手机,因不想走下座位去拿,让学生把手机丢过来,说自己接得住,结果没有接住手机,学生的手机摔烂了,王老师的行为在主观过错上属于过失。

  常考知识点总结:故意——明知不良后果还要做;过失——疏忽或盲目自信。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客观存在的确定损害后果。损害事实是构成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任何臆想的、尚未发生的现象都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然,只有真实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才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要件。

  例子:小学生冰冰在课间把同桌堵在厕所打成了脑震荡,同桌被打成脑震荡属于损害事实。

  常考知识点总结:损害事实是构成法律责任的前提。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联系。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有直接因果联系的,行为人要承担责任,没有直接联系的,只有法律规定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例一:王老师批评小明后,小明想不开跳楼自杀了,小明的死和王老师的批评不属于必然联系。

  例二:王老师对小明这个后进生怀恨已久,晚自习后趁只有小明一人时将小明推下了楼,导致小明摔死。此时小明的死与王老师的行为有必然联系。

  常考知识点总结:案例分析中,主要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必然关系,通常情况下,民事不强调必然,刑事强调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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